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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

教育部公示信息网址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1/202102/t20210208_512960.html

附件:1、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2、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

序  言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前身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由云南大学与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丽江举办,2002年开始招生,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教育部审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正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丽江文化旅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综合素质好、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学校扎根丽江,充分利用所在地域的文化旅游资源,面向云南、面向全国、面向世界,致力于建设“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简称文化旅游学院)

汉语拼音为:Lijiang Wenhua Lüyou Xueyuan(简称LJWHLYXY)

英文名称:Lijiang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 (简称LCTC)

学校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1号,邮政编码:674199。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

学校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举办,教育部批准设立,丽江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履行大学的职能。培养适应地方和全国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所需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

类别定位:应用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形式、层次:普通本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历职业教育、职业能力培训,积极发展专业硕士。

学科门类:以管理学、文学为主要学科,艺术学、教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18000人左右,结合办学条件相应调整。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2亿元人民币,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按100%出资比例全额出资。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师资、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和办学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不得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行政和财务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学校举办者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成员6人,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二)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四)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传承文化、国际交流、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二级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依法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校党组织成员由校党委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学校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届满前,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工作;

(二)监督董事会成员和校领导履职情况,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要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办发〔2017〕49 号)的规定,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

设立中国共产党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由7至9人组成,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党委书记由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命。院(系)级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具体人数按党内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教职工和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至5人。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董事会。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为: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发挥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凡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等工作事项,由学校党委决定。凡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评优评奖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要通过会签、会审、决议等方式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加大对学校党建工作支持力度,落实人、财、物等党建要素保障。健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情况(在校学生不足2000人的至少配备3人,2000—5000人的至少配备4人,5000—10000人的至少配备5人,1万人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明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具体数量。师生规模较大的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同级管理人员落实薪酬待遇,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给予一定薪酬。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或马列部),按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设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专业心理健康教师岗位且不少于2人,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落实专职思政课教师2000元/月、专职辅导员1000元/月的专项补贴。落实专职辅导员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单设标准、单列指标、单独评审政策。

第二十八条  党委要落实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创建高校一流党建,规范基础党务,加强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严格发展党员。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平安校园和和谐校园建设过程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共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委员4人,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5年。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三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化教育结构。推进学分制改革,加强专业内涵质量建设,不断推进产教融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学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长。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资产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截至2020年4月30日,学校总资产为11.61亿元。

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云南省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备案。学生学费等退费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来自国家财政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和学校应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校资产的良性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变更

(一)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人类型的变更,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

(一)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二)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的修改,应依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丽江文化旅游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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