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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

序言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前身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由云南大学与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1 年在丽江举办,2002 年开始招生,2004 年经教育部首批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 年,经教育部审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正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丽江文化旅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 养综合素质好、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学校扎根丽江,充分利用所在地域的文化旅游资源,面向云南、面向全国、面向世界,致力于建设“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简称文化旅游学院)。

英文名称: Lijiang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 简称LCTC)。

学校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 1 号。邮政编码:674199。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举办,教育部批准设立,丽江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 的公益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

类别定位:应用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形式、层次:普通本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历职业教育、职业能力培训,积极发展专业硕士教育。

学科门类:以管理学、文学为主要学科,艺术学、教育 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22500 人左右。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天雨流芳 博学善思”;校风为“英华荟萃 贤良集成”。

第八条 校徽:丽江文化旅游学院校徽由大篆“文”字设计而来,主体由雪山、校园建筑中的悬鱼和人组成,代表学校“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立德树人”的初心;校徽主色调由“丽江蓝”和“雪山白”组成,代表安定、团结、活力和拼搏;校名采  用启功体,“2001”表明建校年份。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开办资金 2 亿元人民币,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按 100%出资比例全额出资。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师资、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和办学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 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不得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  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  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 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 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  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 7 一 9 人组成,设党委书记 1 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党委副书记 1 一 2 人。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命。院(系) 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 5 一 7 人,具体人数按党内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一 2 人,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 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  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加大对学校党建工作支持力度,落实人、财、物等党建要素保障。健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 20 元标准予以保障;思政课专项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 40 元标准予以保障;党务和思政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 20 元标准予以保障;网络思政工作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 30 元标准予以保障;学生社团专项建设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 20 元标准予以保障。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情况(在校学生不足 2000 人的至少配备 3 人,2000 人一 5000人的至少配备 4 人,5000 人一 10000 人的至少配备 5 人,1万人以上的至少配备 6 人)明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具体数量。师生规模超过 1000 人以上的院(系)至少配备 1名专职副书记。每个院(系)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同级管理人员落实薪酬待遇,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给予一定薪酬。学校单独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或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按师生比不低于 1:350 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按师生比不低于 1:4000 的比例设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专业心理健康教师岗位且不少于 2 人,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落实专职思政课教师2000 元/月、专职辅导员 1000 元/月的专项补贴。落实专职辅导员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单设标准、单列指标、单独评审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共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设书记 1 人,委员 4 人, 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 5 年。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负责  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国  际交流、社会服务、行政和财务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学校举办者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其余董事 6 人,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举  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事会 1/3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 1/3 以上董事提议即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二)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 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 为弃权。

(三)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四)召开董事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议对所议重大事项(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决定应当  经过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 4 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职位, 在校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传承文化、国际交流、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除党委工作部门外的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组成。根  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有关二级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二)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核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拟不授予及拟延期发放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按国家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四)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依法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建立监事会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人是学校党组织成员,1 人是教职工代表,1 人由举办者委派。学校党组织成员由学校党委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学校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如因擅离职守使学校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工作;

(二)监督董事会成员和学校领导履职情况,当董事会 成员及其他学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 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学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按规定,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奖惩等的  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对所受处理、处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 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  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成立妇联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好积极作用,把广大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成为新时代女性。

第五十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化教育结构。推进学分制改革, 加强专业内涵质量建设,不断推进产教融合。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 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 以贡献求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

第九章 资产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政府补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学校开办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备案。学生学费等退费按照收费及教育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来自国家财政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和学校应当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校资产的良性运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存续期间,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变更。

(一)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人类型的变更,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

(二)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 并依法审批:

(一)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二)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有关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1/3 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章程的修改,应当依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丽江文化旅游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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