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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之窗

Window of the Party

党建工作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骨干身上,放在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和青年学生身上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求他们经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根据考察情况,各党支部、党总支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并适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各党支部应将该同志的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培养考察登记表等)转到该同志新的工作单位。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则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应根据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如何;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品德是否优秀;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清正廉洁;是否严格遵守纪律;是否具有坚强的组织观念;是否具有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本职业务、学习成绩是否优良;社会工作是否积极;能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等。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经常分析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分期分批选送他们到党校学习,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共产党宣言》等文件,以及围绕这些文件开展的专题讲座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未经过校党校学习,或学习后经过考试未取得《结业证书》,不能发展入党。个别特殊情况,须请示党委同意。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组织发展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必须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 入党申请书;
2. 自传;
3. 思想汇报;
4. 《申请入党教育、培养对象登记卡》;
5. 政治审查材料(《档案摘抄卡》);
6. 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7. 团总支推优材料;
8.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卡;
9. 综合考察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结论、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方面的情况、支部考察情况及支部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她)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才能讨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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