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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立项规模和资助标准根据财力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提出。

第七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  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申请人填写《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每个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如果原来已经承担过该类项目的,该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提交有关专家评审。

2、评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交省社科联。

3、省社科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后,省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回执在一个月内返回省社科联。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经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撰稿人研究费、通讯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省社科联财务审查。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省社科联核销。

第十八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省社科联负责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的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课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读物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社科联撤销该项目: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鉴定须达到以下条件2项以上:

 1、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含报刊连载);

 2、未出版的项目成果,形成规范的正式书稿;

 3、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思想健康,没有政治性错误或严重常识性错误。

第二十七条  出版的项目,须在封面标明“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字样。凡未按要求注明的最终成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省社科联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结项审批书》1份,最终成果未出版的书稿3份,已出版的书籍10份。验收合格后,由省社科联发给《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使用

第三十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省社科联,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其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其中通俗性、实用性的社科普及读物还可以通过“农家书屋”覆盖农村,服务农民。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联根据经费筹集情况对部分优秀作品资助出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联。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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