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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上传时间:2009年07月09日   编辑人:管理员   点击数:270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按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附有效证明向所属系请假,系上报教务部批准,无特殊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含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并按规定缴纳学费者按教育部规定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由教务部发给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在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组领导下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第六条  对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入学前所在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未办理入学手续前不能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上学期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下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且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个别因故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交缓交学费的书面申请和缓交学费计划,经系主任审查和学院批准,可准许随班学习,但不予注册,学费交清后方可注册;不办理缓交申请手续和未经学院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自学校规定的注册之日起,两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一律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可在4-6年完成学业(含休学、留降级在内)。
      第十条  学生应当依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修读学校安排的课程。
      第十一条  公共必修、军事训练、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及科研训练等课程原则上必须按学校安排的学期或时间修读。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较强的某些课程考核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允许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军训、劳动为必修课。无故不参加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领导批注意见,军训报学工部审批后备案,劳动课报教务部审批后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考核、课外锻炼和考勤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凡因病或有生理缺陷需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须取得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及基础教学部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审批。免修手续按学期办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根据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考勤结果,对一学期中一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期末考试前上报教务部备案。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不能参加第二学期正常补考,但允许毕业前进行补考。
对逾期不交学费的学生,经系主任审查,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并在期末考试前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期末考核期间,除生病不能坚持考试、遇有意外事故以及个别特殊情况者外(均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其它有效证明),一律不得请假要求缓考。上述原因需要缓考的学生,必须及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部审核,学院批准,方可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的缺考课程,其成绩以缺考记,不得参加第二学期正常补考,但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在审查学生退学时,缺考课程以“考试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经查实认定,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处理,其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第二学期正常补考,经教育改正错误的,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登记并签名,原则上于该门课程期末考核后一周内报送各系(部)教务干事处。各系(部)教务干事应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录入上报并书面公布成绩和不及格学生名单。学生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争分,也不得直接要求教师查卷。如认为教师评分有误,可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教务干事提交查卷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由各系(部)另外安排教师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属评分不当或有误的,须报所在系(部)主任批准,方可更改。公共课和外系教师开设课程的成绩复核,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部转相关系部处理。全院选修课的成绩由教务部复核,教务部主任批准,方可复核和更改。对因争分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系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需要处分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旷课学生的处分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系主任审批,各系教务干事备案并开出准假通知;七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部批准;两周以上由学院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须同时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有效证明,请假七天以上的在批准后均须到教务部备案并开出准假通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教务部销假,逾期未返校或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定期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考勤工作由各系、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班长共同负责。班主任应督促学生班长坚持考勤,并将出勤情况详细记录在《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考勤记录表》上,交班主任审查签字,报院教务部办公室。学院定期汇总公布旷课学生名单。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1、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一学年中上、下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二分之一者,应予留级。若本专业无级可留,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可留级到学院指定的相关专业学习;
2、在校期间,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的,应予留级,视情况确定所留年级。
      第二十六条  在审查留级时,体育课、军训课、劳动课和全院选修课学分,不列入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连续两次留级,累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应修课程学分数三分之二的;
      2、一学年中上、下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三分之二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应该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决定必须退学的。
      以上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在处理因成绩不及格而退学的学生时,体育课、军训课、劳动课和全院选修课学分不列入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第二十八条所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学院批准。
      对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将退学决定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五日后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须附有家长同意退学的书面证明,经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报教务审核,由学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在校的户口关系转入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相应的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4、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和处分决定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各种关系,负责清退离校。
      第三十二条  因成绩不及格而退学的学生,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间无学籍,试读一年后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学院承认其退学前已取得的学分,并认可试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凡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经确认高考填报志愿时未填报被录取专业,且未填写服从调剂者;
      2、学生经考核确具有某方面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分配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要变化情况,需对部分专业学生作出专业调整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时进行,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部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等条件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审批,经批准,方可转入申请专业学习,同时报省教育厅更改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文科考生申请转理科专业,理科考生申请转文科专业,艺术类考生申请转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考生申请转艺术类专业;
      2、学校在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的;
      3、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凡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于患病需要转学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有家长签字),并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查后,报学院审批;
      2、由于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有家长签字),并出具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关于学生有特殊困难的有效证明,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查后报学院审批;
      3、我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上述程序学院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按教育部规定程序审批。
      4、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学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累计病事假时数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情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若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的,停止发放;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在校的,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查,学院批准,允许其停学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并保留其学籍。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不办理停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部审查,学院审批,方能办理注册手续。
      3、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均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学习违纪或犯有考试作弊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其它违纪情节的学生,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以下处分:
      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1、经监考教师教育和制止后,仍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经确认未予使用;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抄袭他人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的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并用以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4、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请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他人共同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传播、买卖考试试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是:
      1、对旷课学生的处分,当累计旷课时数达到处分规定时数后,学生所在系应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有关旷课的材料(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考勤结果,系处理意见等),经系主任审查签署处分意见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审查后报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发生考试违纪行为一天内由监考教师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报告单》,所在系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和违纪材料(夹带小抄、试卷等),经系主任审查签署处分意见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审查后报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以上处分结果,均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各系并张贴公示。
      第五十二条  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再次违纪时,应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要加强教育,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要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查,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善后处理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该专业相应模块学分,并达到应修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可按有关规定修读有关课程,取得未完成的学分,再换发当年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未修够所差学分的,取消毕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  学生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和各种学历证件均由教务部发给。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后一条:学生成绩考务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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