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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关于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暂行)

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关于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专、外教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家外专局《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教育部及科学技术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专、外教一方面满足教学单位专业教学、学科建设需要,另一方面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专业人才。

第三条我校教师可以承担并能取得同样效果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外教。聘请的外专、外教,用于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或师资的培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所有外专、外教。

第二章 外专、外教的聘请条件

第五条聘请对象须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我国国情和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如聘请对象申请的是外语学院教师职位,其所教授的语言最好为其母语。若聘请对象其他语言能力突出,也可聘用进行其他语言的教学。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为文学、语言学、教育学等专业毕业,原则上具有2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或具有TESOL证书等有关专业技术证明。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岁之间。

第三章 外专、外教的聘请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辟多种聘请外专、外教渠道。除利用政府外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官方渠道外,还可通过国内外合作单位、学校外专外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校内外留学人员及回国人员等多种方式,建立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外专外教聘请渠道。

第八条教学单位应提前3—6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拟聘外专、外教的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根据聘请单位的报告综合考虑是否聘请,并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聘请单位提交的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说明聘请外专、外教的人数、原因;

2.拟聘请外专、外教承担的教学任务;

3.聘请报告需有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意见及盖章。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根据教学单位提交的报告,发布招聘信息,挑选符合我校需求,能胜任工作任务的外专、外教。后续组织教学单位对符合聘请条件者进行面试(或线上视频面试)。面试结束后,由教学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是否聘用的意见说明,再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将意见说明同部门聘用请示一并上报学校校领导及人事处审批。

第九条聘用请示获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对象为境外新聘、境内新聘或转聘于境内其他高校或单位)收集所需材料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事宜。上述聘用流程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操作,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外教的续聘及解聘流程,也均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执行,符合国家及地方外国专家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外专、外教应在学期开学前3天内到校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迎接,落实住宿(安排选择校内住宿的外教入住外教公寓;选择校外住宿的外教,国际交流合作中心需掌握具体地址),并协助外专、外教办理校园一卡通、开通校园网等事宜。

第四章 外专、外教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我校外专、外教根据学历不同,工资标准为10000-13000元人民币/月(超课时费按150元人民币/课时计算),每年发放12个月工资,院龄工资按每年200元人民币幅度递增。工资以人民币支付,根据合同签订日期按月、按时支付。外专、外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外专、外教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均按所签合同执行。根据具体聘用情况,若工资方案出现浮动,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向人事处及校领导申请,具体情况具体执行,并将最终确定的工资方案第一时间报财务资产处备案。

第五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外专、外教上岗前,由教学单位对其进行培训。该项工作安排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十四条教学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任务,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外专、外教每人每周至少承担计划内全日制学生14节课(每节课45分钟)及一场外语角(2小时)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聘请的外专、外教原则上不得为学校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教学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他们开设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外教自主申请的全校性选修课除外)。如确有必要,校内开展的额外的教学活动须征得外专、外教本人及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的同意,并按照合同,支付外专、外教每节课(45分钟)150元人民币的超课时费用。

第十六条教学单位负责配备一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担任外教秘书。一方面,外教秘书为教学单位与外专、外教之间的联络员,传达学校、学院对外专、外教教学的相关要求及日常相关通知(如:节假日放假安排等),为外专、外教解答教学过程中所遇问题;另一方面,外教秘书为教学单位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之间的联络员。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直接联系外教秘书了解外专、外教教学情况。外教在生活中所遇困难,也可由外教秘书反馈至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第十七条教学单位规定外专、外教所使用的教学课本,审定外专、外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材料,同时审核外专、外教用于课堂教学的文字、音视频及其他学生可接触到的教学辅助资料。严防外专、外教在教学工作中向在校师生传播宗教和反华性政治言论。

第十八条教学单位负责建立对外专、外教的听课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教师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教学评估,并将听评课表报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备案。同时,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外专、外教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外专、外教进行不定期听课,做好听课记录。

第十九条外专、外教请假、调课分别按照学校人事处及教务处要求执行。请假、调课前须经教学单位同意,请假还须报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备案,并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外教事务的工作人员协助外专、外教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上交人事处备案。具体请假期间课时费的扣除参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外专、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执行,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学单位尊重来自不同国家外专、外教的生活方式,同时安排外专、外教参与本单位各类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专、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专、外教的工作与生活,增进友谊。教学单位要主动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外专、外教在我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和在校师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国家安全方面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教学单位及时制止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第六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到校任职的外专、外教报销首次到校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计划内聘请的外专、外教所享受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明确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按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专、外教可选择入住学校外教公寓,免房租,水电煤自付。校内住宿的外专、外教不享受房补,公寓内物品修缮等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协助处理。若校内条件无法满足外专、外教住宿需求(家庭人口较多等),外专、外教可选择外宿,房租及其他开销由外专、外教自行承担。外专、外教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供外宿相关证明,学校为外宿外专、外教提供相应房补。

第二十六条外专、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同意。教学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学校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外专、外教,经学校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 外专、外教到校、离校

第二十八条外专、外教到我校后需在一周内办理入职手续,完成《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外籍教师入职程序单》(附件1),原件交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留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专、外教合同期满、不再同我校续聘,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许可注销事宜,并在离校前一周协助外专、外教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完成《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外籍教师离职程序单》(附件2),原件交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留复印件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外籍教师入职程序单2.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外籍教师离职程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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