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公寓 (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各类学生和其他入住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生应自觉于每学年开学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原则上不允许缓交。
第四条 学校给予在校学生四年中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资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住宿的学生,须办理假期入住的相关手续,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均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各园区宿管员的聘用、培训、管理和考核;协助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开展对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由园区正(副)组长、学工干事和辅导员组成。其工作职责详见《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园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园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园区内的火灾、盗窃和打架等突发事件。
第九条 总务处负责学生园区内的保洁工作,负责做好学校投资建盖的学生公寓的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给排水、用电设施及家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时对屋顶漏水、墙壁脱壳、地砖坏损等进行检查、维修;管理维护好配电室、太阳能供水等设施。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的工作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处宿管科拟定的新生入住计划,具体安排新生入住;对学生中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宿舍的,由各二级学院报宿管科据实处理;日常学生请假,各二级学院按《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做好住宿学生思想教育、突发事件和危机的处理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宿舍服务管理学生自律会、园区学生自律委员会等组织,应配合园区教育管理小组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宿管科根据学校招生情况,坚持“以二级学院为主体,按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制订住宿计划,各二级学院按住宿计划组织新生入住。复学、交换生等学生的入住工作以教务处批准文件为依据,由相关学院安排报宿管科审核备案后入住。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2007〕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行为违纪处分暂行办法》〔2015〕68号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到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涉及宿舍调整或毕业的学生,按照调整计划或毕业离校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宿舍。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学校,因教学任务确需在校滞留的学生,需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审批后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并按学校规定集中住宿。各二级学院、各园区、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并执行学校住宿调整,根据学校统一调整方案及二级学院详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宿。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园区内发放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园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园区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遇到火灾,学生应当及时撤离现场并上报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宿管员应及时按照规范程序处理。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园区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学生借用本寝室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按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参加楼幢值勤、打扫公共卫生和维护公共秩序等园区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营造文明、健康、舒适、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在园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存放管制刀具、枪弹(含仿真枪)、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二、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焚烧纸张等);
三、酗酒、斗殴、砸瓶摔物、破坏环境卫生和公物;
四、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
五、存放、观看、传播淫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六、擅闯异性寝室、留宿异性及他人、过时滞留他人宿舍、填报假名、晚归及夜不归宿;
七、以麻将、纸牌等形式进行赌博;
八、在园区内高声喧哗、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和乱倒等;
九、乱停放车辆和饲养宠物;
十、擅自拆除、损毁、动用消防、水、电及其他公共设施;
十一、攀爬围墙、楼道、门、窗;私自在园区内发放广告宣传材料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十二、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应统一按照学生工作处宿管科要求住宿;
十三、在宿舍内存放、使用违禁电器,含大功率电器(指功率在800W及以上)以及电炉、热得快和取暖器等未经批准的电热器具,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网络线。其中,电炉、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电炒锅等发现后一律没收;较贵重的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等发现后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贴上标签,交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定点收存,学生可在寒暑假前统一领取带走;存放时间以本学期为限,逾期未取走的,由学生工作处宿管科负责处理。
十四、其他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入住手续需提供相关材料,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安排住宿;休学及复学学生需到教务处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住手续。办理退宿手续,需携带由教务处出具的离校程序单,由宿管员验收宿舍合格后,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公用部分由宿舍成员共同保管,舍长具体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宿舍内使用;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园区。调整寝室住宿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五条 在校住宿期间,宿舍内设施被损坏的,需由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赔偿规定,将赔偿金额在综合服务平台报修系统上交付;宿舍内设施设备故障需维修、更换的,学生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报修,学生可在综合服务平台故障报修栏提交报修,总务处将安排人员处理;另外,需要紧急报修的,学生可以直接到园区值班室报告宿管员,由宿管员报宿管科后统一报总务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捡到遗失物品可交到园区值班室宿管员处,做好登记;认领遗失物品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园区值班室宿管员处咨询、领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月缴清超标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园区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会客并于当日21:00前离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园区宿管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并坚持每天的查寝制度;宿管员应当文明查寝,学生应当主动配合查宿并礼貌回答问题;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宿舍备用钥匙,工作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园区作息时间如下:
园区大门关闭时间为:每天23:00至次日06:30;
供电时间为:每天06:30至23:30,周五、周六、法定节假日及期末考试期间供电时间延长到24:00。
第四章 文化建设与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各园区开展一次 “三文明”(文明宿舍、文明楼幢、文明园区)、“两优秀”(优秀舍长、园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数的20%。
第三十二条 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应积极组织开展园区文化建设和宣传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墙面、门面、窗面、柜面、灯具)。
学生宿舍及园区环境要做到阳台、窗户玻璃、盥洗间、卫生间、 走道、楼梯、周边绿化带及道路等地的整洁。严禁在走道、楼梯口堆放物品及垃圾。
第三十四条 各园区每周五应组织一次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并根据卫生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查和复查工作,督促不合格的宿舍限期整改。学生工作处联合总务处、保卫处每月一次对学生宿舍园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各园区张贴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结合《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加强学生园区管理工作方案》,按照《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宿舍园区综合表现评分试行办法》,设立“环境卫生表现”“园区工作及活动表现”“园区纪律表现”“住宿表现”及“园区其他表现”五大类加减分项目。将学生在宿舍园区的表现以分数的形式来体现,以80分/人为基础进行加减分,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设立园区表现加减分项目,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评分,一学期低于80分的学生,取消其下一学期任何评优评奖与推优入党的资格。一个学年结束,将学生两个学期园区综合表现平均分折算为5分制计入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第五章 水、电及网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宿舍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标部分由宿舍成员缴纳。
第三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需将计算机搬离园区时,必须到值班室登记备案;
二、为规范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联网;
三、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个人计算机。寒、暑假期间离校学生个人的电脑,应送到学校贵重物品托管处托管或自行带走保管;
四、因断电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宿舍园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学生行为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