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假期期间的学生安全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提高我校学生安全防范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假期期间,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假期学生安全管理,防止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假期期间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凡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假期必须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必须有领导在校值班,并做好安全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同二级学院处理,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检查。假期前,学生工作处及园区教育管理小组应协同保卫处对学生宿舍园区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寒暑假期间,要定期检查宿舍,加强安全工作;
二、门卫登记。对来访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学生和教职员工凭有效证件出入学生宿舍;
三、安全巡查。增加对学生住宿楼栋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次数,做好巡查记录。寒暑假期间,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每个值班班次巡查楼栋不得少于三次;
四、值班报告。学生园区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坚持“零报告制度”;
五、作息时间管理。严格假期开关门时间;对假期学生集中居住区域要严格熄灯时间;
六、核实登记留校学生情况。收到各二级学院的留校学生名单后(寒暑假学生因特殊原因留校或教学任务,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放假前一周将留校学生名单交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必须及时核实留校学生名单,制订假期住宿计划,并于放假前三天将有关计划送至各部门。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在学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校园安全巡查, 每天不得少于四次;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保证校园安全;
二、外来人员及车辆做好登记;
三、值班人员应做到随时待命,如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赶到现场。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假期在校师生员工年节活动安排,值班教职工的通讯在值班期间应保持24小时畅通,积极协调沟通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以下工作:应保证假期食堂继续开放 (至少一个),要加强对食物采购、制作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三章 二级学院假期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每次假期前,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门的安排和布置,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二级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教师、辅导员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
第十条 假期期间,二级学院应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教育。放假前,各二级学院务必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明确学校要求学生应严格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并于放假前两天将开展的安全教育相关内容交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科备案;
二、值班与信息报告。各二级学院务必做好值班安排,必须有二级学院领导在校值班,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学生去向,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发生意外事件时,二级学院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请销假管理。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登记学生的请销假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宿管科备案;
四、走访宿舍。国家法定假日期间,辅导员至少要走访学生宿舍一次。寒暑假期间,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除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外,各二级学院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逐一登记留校学生情况;审核、统计留校学生名单;以年级为单位指定临时班委;
二、必须在放假前一周,将留校学生和临时班委的名单统一交宿管科登记备案。并根据宿管科提供的住宿计划安排学生入住;
三、必须安排人员(可以分时段安排)负责留校学生管理工作,并报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
四、负责留校学生管理的人员要通过走访本学院学生宿舍、与学生信息员、临时班委加强联系等方式掌握学生情况。
第十二条 寒暑假安全管理工作:
做好签到制度,宿管员定时查房,对临时外出的学生做好去向登记。由于寒假留校人员极少,应做好集中管理。将各二级学院学生统一集中到指定宿舍园区进行管理 ,其余园区必须保证每个宿舍园区都有宿管员值班,并且做好登记上报工作,非本园区学生及在校值班教职工不得人内。对于假期空置的宿舍,应贴好封条,做好防盗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提醒学生做好贵重物品寄存工作。
第四章 假期学生应严格遵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假期留校学生应严格遵守: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请销假制度,与辅导员或二级学院保持联系。离校时,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明确离校时间和到达地点;返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二级学院销假。严禁学生擅自离校。擅自离校的或提前返校不报告所在二级学院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假期宿舍管理的规定和作息时间。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四、加强防火、防盗、防骗、防突发事件的意识。外出就餐时,要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品中毒;外出活动时,要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外出社会实践时,谨防传销组织的欺骗;
五、严禁饮酒。因饮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凡学生自行外出或旅游期间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不得到水库、江、河、湖、海等地游泳)
七、选择乘坐安全的交通工具离校或返校。离校或返校途中,注意个人安全,提高与他人交往的警惕性,不要随意将家庭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他人;
八、妥善保管个人行李物品,寄存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因教学任务确需在学校滞留的学生(本规定中简称留校学生),需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审批后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申请程序为:各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宿管科。
留校学生除遵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学校假期管理规定,根据宿管科的安排,按二级学院、按楼栋集中居住,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不得在校外住宿。确因假期不回家且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各二级学院批准报宿管科备案;
三、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任何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发生涉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各二级学院未履行相应职责,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视情况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假期指寒假、暑假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长假)。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