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中文English

首页–>规章制度–>Content

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教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根据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81]318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和完善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1、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第二年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含试用期)。

2、已婚且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且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份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的,可以享受探望其直接抚养亲属的待遇。

4、父母健在但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养父母;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如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等满一周年后,职工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者,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原来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在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7、已婚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配偶,及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婚后探望父母需符合探亲条件两年以后)。如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父母分居两地,职工每年或每四年内只能选择探望其中一方。若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9、职工探望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等其余亲属,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0、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11、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经单位同意,可让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学院将按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待遇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则当年或四年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探亲假的计算方法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以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学校的教职工,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应该利用每年寒暑假两个假期,一般不超过寒暑假教职工收假时间。

2、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直系亲属丧事,可另给丧假三天。

3、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车祸、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后,学院将酌情予以考虑。 

4、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假期到校探亲,则职工一方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5、在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也利用年休假期到校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6、职工在病假期内探亲的,按照本人现行病假待遇办理。

7、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因患急病,确实不能按期返校,所超出的假期,在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后,其超假天数将按病假处理。
三、探亲期间工资待遇及探亲线路的规定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在取得本单位同意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其探亲往返路费可报至出国口岸止。

3、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只能报销到其配偶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直线路程的往返路费。
四、探亲费用的计算标准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按距离最短线路的硬席卧铺下铺票价报销。

2、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票价报销。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际票价报销。

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丽江至昆明段按白天火车硬席卧铺下铺票价报销),多支部份由职工自理。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不包括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相关规定负担。

6、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五、探亲假申请及费用报销的程序

1、到学院人事部门填写《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审批表》;

2、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及盖章;

3、交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4、学院领导批准后,职工方可探亲。

5、职工探亲返校后,需到人事部门销假,凭往返车船票据填写《出差费用报销单》,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由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探亲费用。
六、探亲假及报销制度只适用于当年度,不可累计叠加。
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董事会。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自动废除之前的相关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