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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Announcement

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现转发《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通知》(下称《通知》),请各单位查收,并结合院(部)实际组织申报。

一、资助类型

本项目包括组织创作项目和个人创作项目。

(一)组织创作项目资助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且在2025415日之后开展的美术作品创作。项目申报主体为从事美术创作、展览、教育的机构或单位。

(二)个人创作项目资助在202411日至1231日之间创作的美术作品。项目申报主体为个人。创作的作品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国家重点美术馆和省级美术作品展览机构收藏。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漆画和书法、篆刻等作品创作。

(一)组织创作项目须创作不少于30件(组)作品。创作作品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整组作品。

(二)个人创作项目创作作品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整组作品。

(三)创作作品的尺幅、尺度为: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米×1.5米;版画、漆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米×1米;雕塑作品单件最长边不小于1.2米,应为硬质材料;书法作品单件不小于1米×1.8米;篆刻作品单件不小于0.035米×0.035米。不在规定尺幅和尺度范围内的作品,应在申报项目时特别注明。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组织创作项目的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2年415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或社团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项目申报主体应设有面向公众开放的美术作品展览场馆。

3.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创作活动实施方案;与创作团队成员签署的创作协议,并明确作品归属;已落实资金证明,已落实资金应不少于申请资助资金。

5.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美术工程资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个人创作项目的文艺工作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要求(符合其中1条即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2)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本人所在地区或所属系统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美术家协会(学会)、画(书)院、美术馆或开设美术创作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机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应由其受聘、就读的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出具推荐意见。

4.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美术工程资助的作品,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个人创作资助项目”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项目主体,在资助项目尚未提交结项验收前,不能申报本项目。本项目与“国家艺术基金2026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不能兼报。

四、申报数量

(一)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组织创作项目不超过2项。

(二)同一项目申报主体可申报1项个人创作项目。

五、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5415日起开始申报,至615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申报材料应于20256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或者联系科研处沟通。

附件: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科研处

2025年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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